近日,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黑龙江省北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轴路支行(原告)民事起诉书一份,涉及标的20000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6年4月,原告、黑龙江建国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建国公司)与第一被告三方共同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建国公司通过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时,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一被告将华风国际商城项目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华风国际商城项目总计建筑面积21.84万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原告于2006年4月12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2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和黑龙江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侵害了委托贷款的安全,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2亿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自2006年11月9日起承担因逾期归还贷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及因延期支付到期利息而产生的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暂计算至2006年12月31日,利息金额为8447919.99元;逾期利息金额为832000元;复利金额为65663.6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最终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本金及利息之日止;复利最终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利息之日止);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对委托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等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委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为公司前董事长、被申请人副董事长刘贵亭与原告签署。刘贵亭正处于检察机关的调查中。 第一被告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调上述诉讼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