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称:民航局)《关于对公司云南分公司航班返航事件进行处罚的通知》,经调查,民航局认为此次事件虽有天气和个别飞机故障原因,主要是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民航局拟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停止公司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交由其他航空公司经营。所取消的具体航线、航班及执行事宜听从民航西南管理局安排。 2、对公司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设备的改装升级,恢复QAR译码设备的正常工作。 目前,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收到关于停止公司云南地区具体航线、航班的经营权的决定。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