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其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汇集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达矿业)签订《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广汇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原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6.3亿元,其中,广汇集团出资6亿元,兴达矿业出资0.3亿元,下称:新能源公司)增资意向书》,公司拟利用本次公开增发A股募集资金中的20亿元(公司在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到位前,先用自有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对新能源公司增资,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以向新能源公司增资的方式投资建设“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煤基)项目”;广汇集团累计以不低于人民币15.72亿元现金(在公司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到位前分期全部缴纳到位)对新能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额全部到位后,新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30亿元,三方出资占新能源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参照该公司账面净资产额确定,其中公司所占比例不低于51%。股东各方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新能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同意参照对新能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及在本次增资意向书的基础上,各方另行签署正式协议,确定具体出资比例。本次增资行为构成重大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