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ST 大水履行付款义务一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基于相关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经研究,公司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近日给公司下达了(2007)同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00元减半收取为81800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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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ST 大水履行付款义务一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基于相关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经研究,公司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近日给公司下达了(2007)同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00元减半收取为81800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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