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马集团因与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08年5月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诉讼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169万美元,同时诉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案进行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59元,由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关于金马集团因与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08年5月4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诉讼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169万美元,同时诉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一案进行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59元,由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