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岳富、陈永锋、王红英、王斐、王惠、邱燕平、周金良、高屹城、胡兰、傅志庭、方勤11名投资者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内容,以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为案由,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星能源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575,760.0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证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向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上述诉讼事项将于2008年6月16日、17日、18日、19日、24日、25日、26日、27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公司将聘请律师搜集证据积极应诉。 经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于截至目前已过诉讼时效,基本可排除其他投资者起诉的可能性,故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为本次涉案金额和诉讼费、公证费等,初步估算金额约在65万元左右。